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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修订三个“核心点”,你怎么看?

政府采购信息网 马正红 2022-08-09 10:05:26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有几个重要的修改核心点。

等标期修改为最短10日

《征求意见稿》将等标期做出了重大修改,等标期修改为最短10日。《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复杂性和供应商准备竞标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等标期。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竞标人提交竞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等标期,但不得少于十日” 。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是实行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的等标期(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这是强制性规定,凡是使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无一例外的遵循了不少于20天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调整投标截止日期。但随着数字经济技术的突飞猛进,这样的等标期,除了针对于较大较复杂的施工类,设计类等或多包件项目外,这个期限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政府采购的效率。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快满足采购人的进度和需要,适当缩短等标期是合适的。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如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等标期,但不得少于十日。但《征求意见稿》对符合特殊情形未做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对特殊情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以免实际操作中滥用等标期10日的规定。

政府采购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的需要,使所有潜在的投标人能够尽可能地获得招标信息、有足够时间编制投标文件,避免等标期过短后,客观上造成机会的不均等和不公平。如果不能保证足够的潜在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招标信息、准备投标文件,实质上就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因此建议对符合特殊情形的采购项目作出规定,比如是否需要审批等程序,或者可以限定紧急采购项目、单个包件的项目、简单项目、需求单一(比如只有一两种设备的项目等)的项目等范围,而对需要勘探现场项目、复杂的施工类或设计类、多包件项目排除缩短等标期。

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提出国家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第五十五条提出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市场是国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在政策统一性方面,实现“全国一盘棋”,而且需要利用大数据整合各地资源。《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还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业务,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和部门隶属关系的限制”。此规定鼓励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打破行政级次和部门隶属的限制,接受各级、各类采购人的受托开展集中采购代理活动。

鉴于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和促进竞争是大趋势,后疫情时代更有必要更全面推进电子化交易和远程评标。未来各种疾疫或许将与人共生共存,人与疾疫相互博弈不会是一阵子的事情,而是长久的事,“孤岛效应”将长期存在。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做好基础工作,着力打造全国“互联网+交易”的平台,实现全领域、全类型、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目前远程评标由于各种因素和限制,相关法规未明确,尚未全面推广,建议将推广远程评标方式写上法条,大力推进跨省跨地区远程异地评标,突破疫情阻碍,激发交易活力,确保特殊时期交易活动“不断档”、交易服务“不掉线”。评标专家可通过各区域的远程评标室刷脸来登录评标系统和评标报告签章,实现评标过程全网可视、实时见证、全程留痕,不同地区和区域评标专家对同一个项目实时交流讨论,同步完成资格审查、量化评审打分等评标工作,打破评标区域壁垒,解决因评标专家地域分布不均、种类不全,易同地同化等问题,实现异地专家资源互通、信息共享的创新。鉴于评标专家在家评审存在的弊端,建议推广建立各地区或区域的远程评标室,评标专家和采购人可以就近去远程评标室,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全区域的远程评标,将“孤岛效应”链接起来。

混合项目属性仅以估算价值最高的采购标的来定性

对于采购中存在混合项目的情况,即一个项目同时包含货物、工程或服务多种属性,法律适用的前提在于项目属性界定。界定采购项目的属性对于后期的采购活动有很大影响,会影响采购中的法律适用、实务操作、评标标准、核心产品、进口产品、中小企业界定等问题。以前操作中,混合项目的属性界定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来操作的,即首先要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界定项目属性,如果按照这一目录仍无法界定的,要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来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明确:因技术、成本等原因不可分割,需要混合采购的,根据货物、工程和服务中估算价值最高的采购标的确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适用的采购政策等。也就是说,对混合属性项目是以估算价值最高的采购标的来确定,这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货物、服务、工程价值都差不多的混合项目,确定估算价值哪一个高低较难,因为这个估算价值毕竟只是个估算价值,各人的估值会有差别,应当明确以哪个估算为准,是以造价部门核定的为准还是以预算估价为准?按目前的精细化不够的预算体制,是较难界定各部分的估算价值的,前提是必须细化采购预算,预算编号中必须将货物、工程和服务分开细化,细化和理顺财政预算是操作的前提。

笔者以为,单一的以估算价值最高的采购标的来界定不太科学,建议可否考虑系统功能重要性、核心产品、价值取向、有利于采购原则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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